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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恢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杨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杨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恢1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被执行人杨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温商初字第013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林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林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林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55469.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朝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