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世福与杜成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福,杜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38号申请人崔世福,男,1960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成孝,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崔世福与杜成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故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8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