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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729号原告:沈某1,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2,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峰,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