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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红霞、郑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霞,郑霞林,张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郑红霞,女性,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东坡区。申请执行人郑霞林,男性,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东坡区。被执行人张纯,男性,汉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住东坡区。申请执行人郑红霞、郑霞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支付赔偿款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聋哑人,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