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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典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典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666号原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邵世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勇军,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典亮,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典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胡 燕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