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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寿敏、曾双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6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廖寿敏,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双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均,贵阳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寿敏因与被上诉人曾双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寿敏,被上诉人曾双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均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未对由曾双强保管的涉案工程的施工材料具体数量及还是否具备使用价值进行审查核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寿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露露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恩高书 记 员  周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