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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96号原告:周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承担利息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法院判决处理。张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80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的事实,有其书写的借条所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未付的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到庭应诉、答辩,依法应视为对诉讼期间享有权利的放弃,对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某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张某负担3700元,被告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岚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陆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