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予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予生,正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135号原告丁予生,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东征,县长。原告丁予生诉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予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昳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