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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6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潘具祥、陆相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具祥,陆相林,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6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具祥,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陆相林,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3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具祥与被执行人陆相林、叶峰(2016)浙1081执7673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陆相林、叶峰在温岭市源泰茶具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被执行人陆相林在温岭市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陆相林、叶峰在温岭市醉和茶具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现因被执行人陆相林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陆相林、叶峰在温岭市源泰茶具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陆相林出资额:15万人民币,叶峰出资额:15万人民币]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陆相林在温岭市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7万人民币]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陆相林、叶峰在温岭市醉和茶具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陆相林出资额:15万人民币,叶峰出资额:15万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乐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