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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志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151号原告: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西侧四季鲜市场24号楼。法定代表人:桑小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夏中卫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