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汉锋、孔祥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锋,孔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张汉锋,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孔祥安,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汉锋与被执行人孔祥安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