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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汉锋、孔祥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锋,孔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张汉锋,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孔祥安,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汉锋与被执行人孔祥安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