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28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晓玲、张宇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玲,张宇轩,夏金美,张建华,张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28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沈晓玲,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宇轩,男,1990年8月1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夏金美,女,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益清,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晓玲、张宇轩与被执行人夏金美、张建华、张益清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127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张益清在景宁畲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发的退休工资收入,每月保留生活费1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夏金美、张建华、张益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益清在景宁畲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发退休工资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柳晓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