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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420号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柳店村北侧。法定代表人:周宝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芳,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法定代表人:姚福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拖欠的货款全部给付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瑞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