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茹国存申请执行连平县油溪镇下河水电站、刘上发、黄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国存,连平县油溪镇下河水电站,刘上发,黄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茹国存,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三樟乡某某村*组。委托代理人曾繁炼,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住连平县城连平大道中。被执行人连平县油溪镇下河水电站,地址:连平县油溪镇长丰村。法定代表人:刘上发。被执行人刘上发,男,汉族,住连平县某某加油站对面。被执行人黄建波,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某某花园。委托代理人谢振雄,男,汉族,住连平县城体育X路。申请执行人茹国存与被执行人连平县油溪镇下河水电站、刘上发、黄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茹国存与被执行人连平县油溪镇下河水电站、刘上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上发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7日将本案履行款162万元及本案诉讼费94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245元(共计1652710元)交来本院,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6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