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牛灿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灿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灿章,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住聊城市东阿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灿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灿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牛灿章驾驶鲁P×××××/鲁P××××挂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20国道东平县斑鸠店镇程咬金塑像南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牛灿章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灿章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牛灿章、车主刘守祥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牛灿章、刘守祥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外另行赔偿死者亲属4万元(已履行),死者亲属对牛灿章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牛灿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牛传祥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证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灿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牛灿章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灿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召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