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马利、郑恩凯、杜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马利,郑恩凯,杜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4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住所:四平市梨树县。负责人:杜世营,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晓华,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马利,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郑恩凯,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杜淑霞,女,满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告马利、郑恩凯、杜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利、郑恩凯、杜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利、郑恩凯、杜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立国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禹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