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805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主要负责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角楼东北侧如意大厦-101(天佑城负101)A区。主要负责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玥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玥明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圣楠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