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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贺顺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贺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企业负责人:火克勇,系该行行长。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30号。被执行人贺顺祥,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宝积乡贺家川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兰州市天信公证处公证做出的(2013)兰天信公内字第607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顺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天信公证处公证出具的(2013)兰天信公内字第60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