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原所强、张全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原所强,张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张国财,张光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所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全,男,1956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代表人:贺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相辉,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张国财,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审被告:张光雨,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再审申请人原所强、张全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克东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7日原所强、张全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所强、张全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所强、张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雁翔审 判 员 闫 昊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