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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徐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梅,徐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0日,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林,系原告丈夫。被执行人:徐荣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2日,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梅与被执行人徐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荣国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