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寿礼、彭周华与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肖智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礼,彭周华,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肖智慧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474号原告王寿礼,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彭周华,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宋柏林,双峰和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大汉建材城一栋516室。法定代表人付胜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智慧,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礼、彭周华与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肖智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寿礼、彭周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肖智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寿礼、彭周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礼、彭周华撤回对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肖智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王寿礼、彭周华负担。审 判 员 朱开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贺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