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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世菊与赵文聪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菊,赵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赵世菊,女,1971年生,祥云县沙龙镇人。被执行人赵文聪,男,1996年生,祥云县沙龙镇人。本院在执行赵世菊与赵文聪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聪目前正在服刑,尚未成家,其个人名下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赔偿款4万元未能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丛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