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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吴吉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吴吉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7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吉军,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申请人吴吉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吉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509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吉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9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0.94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敏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