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钟本键,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广路,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杰,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鲁05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834609.45元;二被告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6834609.45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判决内容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6834609.4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与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约谈,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