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博与韩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韩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089号原告张博,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韩德君,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张博与被告韩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博与被告韩德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起,被告以倒烟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利息二分,并答应在2017年之前全部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属实现在还欠原告10000元,但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只能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张博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对此,原告表示:“当时他说就几天还给我,所以没有约定利息。之前确实还了我4000元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博人民币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本案立案日期)起至还清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50元、原告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