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林会与吕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会,吕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2700号原告:王林会。被告:吕金峰(曾用名吕伟忠)。原告王林会与被告吕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8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按月利息2分从2015年7月1日到付清本金5800元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1年装修时陆续在原告的“北门诗碑”附近的涂料门市赊购涂料,其金额为12000多元。中途被告预付2000元后,就没有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以忙为由推迟到2015年1月31日结算,其中以各种理由借口赖账,最后只认了5800元。2015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林会材料款5800元(大写:伍仟捌佰元整。2015年6月付清)”。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该款。被告吕金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原告身份��复印件一份,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信息。二、欠条原件一份,该欠条中“身份证号:XXX”是原告书写,其余是被告书写。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5800元。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事装修工作,原告经营涂料门市。2011年前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涂料,货款即时支付。2011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涂料,2011年底结账付款。之后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了涂料,但是被告没有按约定在2011年底结账付款。2014年下半年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2015年1月31日原告到被告办公室,双方结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王林会材料款5800元(大写伍仟捌佰元整,2015年6月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按月利息2分从2015年7月1日到付清本金5800元止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5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林会货款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吕金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枳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