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成与徐瑾、邹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徐瑾,邹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477号原告:刘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礼,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瑾,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邹捷,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徐瑾、邹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靓人民陪审员 张 顺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