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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敬配诉被告陈留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配,陈留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819号原告:吴敬配,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善村七连124号,身份证号:410923197504303614。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留印,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城关镇姚庄村前陈家街,身份证号41092319640612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配诉被告陈留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敬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鹏审 判 员 赵俊伟人民陪审员 端 木  宪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亚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