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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邓能仙与何兆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能仙,何兆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87号原告邓能仙,女,1964年9月1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何兆胜,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邓能仙与被告何兆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980元。经审查,于2017年5月1日在盘州市××××)松河发生的涉案打架事件,现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伤者的人体损失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系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公安机关正对涉案打架事件进行调查,并对相关受伤人员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现无法确定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可依法另案主张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能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退还原告邓能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