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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相顶文、胡继道、董洪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566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传幸、宋忠瑞、宋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2016)苏0707民初19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宋传幸、宋忠瑞、宋忠敏应给付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393.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宋传幸、宋忠瑞、宋忠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