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赵某应缴纳罚金、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87号被执行人魏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依据本院(2016)川1403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某某、赵某应缴纳罚金、退赔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7766元,在执行中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依法查询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