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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向婷与陈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婷,陈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951号原告:周向婷,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波、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伟,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向婷为与被告陈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旭伟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向婷的委托代理人杜静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旭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至2017年2月11日止,利息按月息2%计算。同日,原告交付10万元借款后,被告出具收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曾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旭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向婷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红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