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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张东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张东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6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组织机构代码90301900-1。负责人:梅亮,支行行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东奇,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诉被告张东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