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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谢××,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71号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被告:常××。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