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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万丽与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丽,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230号之一原告:万丽,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云,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原告的丈夫。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湖路6号国贸广场2栋1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5996J。法定代表人:童铁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辉,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丽诉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万丽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陈诗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