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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图中医慢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昌图中医慢病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847号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虎石台开发区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龚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轩维怡,男,1993年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彰武县。系该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昌图中医慢病医院,住所地昌图镇东街B组5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图中医慢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