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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申请执行田光友、胥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田光友,胥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19-3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人民街243号。组织机构代码:20635172-X。法定代表人:张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田光友,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胥凤英,女,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与田光友、胥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光友、胥凤英名下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营业用房。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光友、胥凤英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营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