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彬、张九宵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张九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644号申请人,张彬,男,1980年6月10日生人,汉族,经商,住莘县商业街东2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海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润奎董事长地址,莘县古云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张九宵,男,1970年2月5日生人,汉族,山东海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院在执行张彬与山东海峡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案(2017)鲁1522执6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