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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隋月平与王凤萍、董奎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月平,王凤萍,董奎力,左向前,王炳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645号原告:隋月平,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萍,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董奎力,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左向前,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王炳新,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