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喻鹏、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鹏,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州康盛久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纳威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齐保国,全俊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财保36号申请人喻鹏,男,汉族,1991年9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路南侧4号楼1层1015号。法定代表人:齐保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郑州康盛久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2栋1层B1号。法定代表人:齐保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郑州纳威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32号楼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齐保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齐保国,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全俊基,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人喻鹏与被申请人郑州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州康盛久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纳威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齐保国、全俊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现申请人喻鹏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864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喻鹏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全俊基所有的坐落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18号1号楼2层附2号(房产证号:郑房产证字第××号)房屋价值864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及交易。申请人喻鹏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传琼审判员 胡晓辉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倩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