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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璐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璐璐(聋哑人),别名刘路路,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在厦无固定住所。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璐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璐璐、辩护人陈萍、翻译林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璐璐在厦门市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林某1不备,盗走被害人林某1挎包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310元和社保卡一张)。得手后,被告人刘璐璐即被反扒队员人赃俱获。现缴获的钱包已发还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璐璐,出示并宣读了缴获的钱包等物证照片、证人张某1证言、被害人林某1陈述、被告人刘璐璐供述和辩解、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刘璐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璐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璐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璐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当庭认罪。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璐璐在厦门市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林某1不备,盗走被害人林某1挎包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310元和社保卡一张)。得手后,被告人刘璐璐即被反扒队员人赃俱获。现缴获的钱包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璐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钱包等物证照片、证人张某1证言、被害人林某1陈述、被告人刘璐璐供述和辩解、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璐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璐璐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璐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经全部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璐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聋哑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璐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斌人民陪审员  刘华英人民陪审员  刘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芳序代书 记员  张小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