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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琪、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琪,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黄琪,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冀衡循环经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云华,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黄琪申请执行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琪于2017-7-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