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德、周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德,周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2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德,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兰,女,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XX德因与被上诉人周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委、被上诉人周晓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XX德上诉请求: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发回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30万元的事实有误,未扣除上诉人已经偿还的2万元本金,应当依法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周晓兰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至还清借款时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德向周晓兰借款300000元并于2012年3月16日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周小兰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XX德2012.3.16号”。后XX德未归还上述借款,周晓兰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XX德向周晓兰借款300000元未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双方的借款为无息借款,但周晓兰有权要求XX德支付其起诉后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判决:被告XX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晓兰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6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3月16日,上诉人XX德向被上诉人周晓兰借款3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周小兰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XX德2012.3.16号”。后上诉人未偿还上述借款,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请求扣除2万元本金是否有事实根据。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并应予清偿。本案当事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而且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同时,上诉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一审判决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6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称已偿还2万元本金的上诉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持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XX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威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