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台宏电子厂、刘英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台宏电子厂,刘英,魏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泰西路六坊段87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胡乃楷。被执行人:中山市台宏电子厂,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公路头水闸河边*号码头(茅湾桥南侧)。投资人:刘英。被执行人:刘英,女,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魏寿贵,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台宏电子厂、刘英、魏寿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