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慧俊与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俊,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传奇,龚婷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127号原告:王慧俊,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珍,徐伟俊,系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物华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62014479W。被告: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欣东杨路8号-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58404032。被告:李传奇,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龚婷佳,女,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王慧俊诉被告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传奇、龚婷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王慧俊提供的四被告地址及联络电话向四被告邮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现邮政专递均以迁移地址不明、原址查无此人、电话无人接听事由退回本院。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释明,要求原告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或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的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现本案中,原告王慧俊不能提供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要求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或补正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但原告未予办理,视为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传奇、龚婷佳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慧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92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