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刘招荣、杨再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华,刘招荣,杨再兴,天津市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蓟县第五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津0119民初5849号承办人意见原告:刘艳华,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保,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招荣,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杨再兴,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天津市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蓟县第五分公司,住所地蓟州区渔阳镇时代花园小区底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华诉被告刘招荣、杨再兴、第三人天津市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蓟县第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天津市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蓟县第五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华撤回对第三人天津市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蓟县第五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