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505宋延洲与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洲,陈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1505号原告:宋延洲,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群,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广,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宋延洲与被告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延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延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被告陈广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记载:“借条,今借到宋延洲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陈广,2012.9.4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虽未到庭,但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延洲偿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广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长磊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人民陪审员 姚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龙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