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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景华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景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65号罪犯朱景华,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8日,河北省定兴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8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朱景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7969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罪犯朱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朱景华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撤回(2017)三峡狱减字第601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