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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8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银萍与褚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萍,褚建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215号原告:张银萍,女,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军,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原告之女。被告:褚建顺,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萍与被告褚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银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