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8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银萍与褚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萍,褚建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215号原告:张银萍,女,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军,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原告之女。被告:褚建顺,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萍与被告褚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银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