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孙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098号原告: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益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碧伟,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国民,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剑阁县汉阳镇翠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原告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碧伟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玲 关注公众号“”